来源:复兴区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发布时间:2021-10-22 20:10:33 阅读量:1015
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肖河村人肖全利,200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经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全利帮助他人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131.94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肖全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肖全利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2020年12月3日,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以(2020)冀0404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肖全利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肖全利身为中共党员,本应牢记党的宗旨,遵守党的纪律,但其触犯刑律,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经2021年6月25日复兴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肖全利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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