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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复兴区纪委监委巡视巡察整改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发布时间:2022-12-26 10:29:04 阅读量:9248


中共邯郸市复兴区纪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邯郸市复兴区纪委监委巡视巡察

整改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纪委监委各内设机构、派驻(派出)机构:

《邯郸市复兴区纪委监委巡视巡察整改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区纪委监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及时反馈遇到的问题和经验做法,形成巡视巡察整改监督合力,依规依纪依法推进整改落实。

 

 

                                                     中共邯郸市复兴区纪委办公室

                                                     2022年12月4日

 

邯郸市复兴区纪委监委巡视巡察

整改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确保整改落实取得实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立足纪检监察职能职责,参照省纪委监委巡视整改监督工作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纪委监委各内设机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等按职责权限开展巡视巡察整改监督工作。

第三条 巡视巡察整改监督工作在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任务是:

(一)带头加强巡视巡察移交的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方面问题和承担整改任务的整改落实工作,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视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和信访件。

(二)把督促巡视巡察整改作为强化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的重要抓手,压紧压实巡视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全面监督被巡视巡察党组织落实巡视巡察整改任务。

(三)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察监督统筹衔接,与党委组织、宣传部门协调联动,推动形成巡视巡察整改监督合力。

第四条 纪委监委巡视巡察整改监督对象,是纪委监委监督职责范围内,承担巡视巡察整改任务的党组织以及党员领导干部。重点聚焦被巡视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主体责任,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开展监督:

(一)履行整改政治责任情况。被巡视巡察党组织是否把巡视巡察整改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部署,制定整改措施;是否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刻对照检查、剖析原因;是否建立健全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机制,定期听取整改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整改任务落地见效。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是否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领办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压实班子其他成员落实整改责任;是否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处置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结合实际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履行“一岗双责”,推动职责范围内巡视巡察整改任务落到实处。承担整改任务的部门是否主动认领问题,承担整改责任,做到即知即改、真改实改、全面整改。

(二)巡视巡察反馈问题及意见整改落实情况。是否细化实化整改方案,把整改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人、具体到岗;是否因事制宜,制定具体有效措施,逐项调度推进;是否存在履行“两个

责任”不力、消极对待、敷衍应付、“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是否存在打折扣、搞变通、做表面文章,甚至弄虚作假、报整改假账等问题。

(三)举一反三整改、构建长效机制情况。是否坚持立行立改与长期整改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标本兼治相结合;是否针对共性普遍性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整改同类问题,扩大巡视巡察工作成效;是否深入剖析问题背后的制度缺失和管理漏洞,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从源头上防止问题发生。

第五条 纪委监委各内设机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应各司其职、密切协作,按以下分工抓好落实。

(一)办公室负责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的督查,定期梳理汇总分析整改监督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

(二)承担宣传工作机构负责对涉及巡视巡察内容进行公开宣传,对巡视巡察整改不力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将涉及巡视巡察整改舆情列为日常监督重要内容,发现情况及时研判,提出处置意见。

(三)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统一接收巡视有关资料和委巡察移交的报告及反馈意见等,并提出拟办意见和责任分工;指导各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开展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收集汇总监督检查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跟踪督办被巡视巡察对象整改情况及专项整治情况,尤其是对巡视巡察移交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的定期跟踪督办。

(四)信访室负责接收、受理巡视巡察移交的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按程序分流转办,并定期收集汇总检举控告处置情况,对巡视巡察移交检举控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统一接收、分办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承办专题线索排查会议,对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动态管理,跟踪监督,定期汇总,按程序反馈办理情况。

(六)各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负责审核联系单位、部门巡察整改方案、整改情况报告,跟踪监督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对巡视巡察整改不力等问题进行问责,或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督促整改;优先处置巡视巡察移交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处置情况和办理结果定期通报案件监督管理室,信访举报办理结束后及时反馈信访室;指导督促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巡视巡察整改监督责任,对巡视巡察移交重要问题线索跟踪督办、抽查、复核;承办其他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工作。

(七)各审查调查室负责优先处置巡视巡察移交反映党员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开展案件剖析及相关领域突出问题分析研判工作,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及案件监督管理室。

(八)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机构负责优先处置巡视巡察移交的涉及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干部及巡察机构干部的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

(九)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负责推动整改责任单位落实巡

视巡察整改任务;优先处置巡视巡察移交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负责纪委监委机关交办其他涉及巡视巡察整改的日常监督工作。

(十)其他承担巡视巡察整改监督任务的单位、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纪委监委机关应通过会议部署、制度传导、调研检查、业务培训等方式,统筹指导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抓好自身任务落实,加强巡视巡察整改日常监督,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并督促其按要求及时反馈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章 巡视整改监督

 

第七条 纪委监委应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委、省纪委及市委区委要求,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整改监督责任,研究部署重要事项,听取重要情况汇报,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并在巡视反馈后3个月内,按要求向委报送工作情况,适时报送后续情况。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对巡视移交纪委监委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处置。

(二)对巡视期间移交委并抄送纪委监委的立行立改问题,及时督办盯办,督促立行立改。

(三)对巡视移交的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方面问

题和按委要求承担的整改任务,带头抓好整改落实。

(四)对巡视移交的涉及其他整改责任单位承担的整改任务,加强日常监督,推动整改落实。

第八条 现场巡视期间和巡视反馈情况时,纪委监委应按要求接收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分办和督办,按以下程序,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置:

(一)对巡视移交的管干部、有关纪检监察干部或党组织问题线索,由案件监督管理室移交委机关相关单位处置。

(二)对巡视移交的应由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问题线索,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办处置。

第九条 现场巡视期间,纪委监委应按要求接收立行立改问题移交表复印件,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按分工移送相关监督检查室跟踪了解、督查督办,对整改效果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条 巡视反馈意见后,纪委监委应按照委要求,制定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对巡视移交的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方面问题和承担的整改任务,逐项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确保条条整改、件件落实。

第十一条 巡视反馈意见后,纪委监委应牵头制定巡视反馈意见整改监督方案,将巡视移交问题列入日常监督清单,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全面整改,对整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跟踪督办,推动整改走深走实、见底见效。

各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应建立并及时更新巡视整改监督台账,会同相关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综合运用以下方式,加强巡视整改日常监督:

(一)跟进了解。综合利用参加或列席会议、督促报送整改情况、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查阅档案资料、开展督导检查等途径,了解掌握整改落实有关动态进展。

(二)专题会商。主动与整改责任单位进行沟通会商,听取整改计划、任务分工、时间安排、整改措施、责任落实等重要情况,指出问题不足,提出意见建议。

(三)重点督办。对巡视组关注的典型问题或者其他突出问题,及时向整改责任单位通报,要求其主要负责同志专题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办,认真进行整改;根据工作需要,赴联系地区(单位)进行实地督促指导。

(四)专项督查。对发现的共性和深层次问题,适时进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和联系地区制定系统性、行业性治理方案,综合采取集中处置问题线索、建章立制、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强源头治理,修复净化政治生态。

(五)谈话提醒。对整改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显的,视情对整改责任单位“一把手”采取提醒、约谈、发函等方式进行督办盯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

(六)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对巡视整改日常监督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按规定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督促整改责任单位按时完

成整改,按要求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七)其他开展巡视整改日常监督的方式。

 

第三章 巡察整改监督

 

第十二条 现场巡察期间,纪委监委应主动加强协调配合:

(一)相关监督检查室可选派日常联系被巡察单位的干部对口参加巡察,经批准可增派人员提前介入重要问题线索的深入了解。根据工作需要,相关审查调查室也可派员参加巡察工作。

(二)委机关相关单位应根据委巡察工作需要,在重要问题研判、重要政策适用以及调阅资料、查询信息、询问知情人等方面予以协助,视情就巡察发现的领导干部重要问题线索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现场巡察期间,纪委监委应按要求接收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巡察移交问题,并做好提前移交办理和督促立行立改工作:

(一)对巡察期间提前移交的管干部、有关纪检监察干部或被巡察党组织问题线索,以及需要提级移交纪委监委提前办理的问题线索,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接收,移交委机关相关单位处置。

(二)对巡察期间提前移交、定期移交的其他问题线索,由相关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被巡察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接

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办处置。

(三)对巡察期间移交被巡察党组织的立行立改问题,由相关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被巡察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接收移交表复印件,跟踪了解、督查督办,推动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巡察反馈情况时,纪委监委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一)相关监督检查室和派驻机构、派出机构负责同志可参加联系地区(单位)的巡察反馈,市纪委监委分管负责同志视情参加重要情况反馈。

(二)党风政风监督室按要求接收巡察移交的巡察情况报告、专题报告、谈话情况报告、领导干部有关情况汇总、向被巡察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反馈意见等巡察成果书面材料及相应电子文档,并按照分工移交相关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

(三)案件监督管理室按要求接收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等资料并按照分工移交党风政风监督室、相关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等单位。

(四)委相关单位按要求接收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巡察移交信访件,按以下程序处置:

1.对巡察移交的管干部、有关纪检监察干部或被巡察党组织问题线索,以及需要提级移交纪委监委的问题线索,由案件监督管理室接收,移交委机关相关单位处置。

2.对既不属于巡察组受理范围、又不属于被巡察单位管辖范围的信访件中,涉及管干部的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信访件,由信访室接收,移交委机关相关单位处置。

3.对巡察移交的其他问题线索,由相关派驻机构、派出机构或被巡察地区位纪检监察机关接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办处置。

第十五条 纪委监委各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应会同相关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按以下程序,加强巡察整改日常监督:

(一)建立健全整改监督台账。全面了解掌握被巡察党组织整改动态进展,结合实际制定整改监督台账,细化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需要关注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特别是市委书记点人点事有关事项,定期分析研判、督办落实。

(二)指导制定巡察整改方案。督促指导被巡察党组织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围绕安排部署、责任分工、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方面逐一进行认真审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修改意见,督促纠正完善。

(三)列席指导民主生活会。督促指导被巡察党组织在集中整改期内,召开领导班子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并视情派员实地参加,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推动其对照反馈意见剖析原因、明确责任、强化举措,确保全面彻底整改到位。

(四)开展调研督导。联系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通

过蹲点督导、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督导调研检查,更新日常监督工作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提醒,推动整改落实走深走实。

(五)审核巡察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巡察反馈后3个月内,督促指导被巡察党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形成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自收到集中整改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牵头对被巡察党组织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进行审核,综合委组织部、委巡察组的审核意见,对集中整改工作作出总体评价,向被巡察党组织书面反馈审核意见,并交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汇总抄送委组织部、委巡察办。

(六)推动加强巡察整改情况公开。督促指导被巡察党组织自收到纪委监委对整改报告的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根据审核意见深化整改,再次报送整改报告,并按规定范围和程序向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巡察整改情况。委巡察办将审定后的“巡察整改情况社会公开稿”报纪委监委宣传工作机构,按程序审批后,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七)扎实开展巡察整改评估。会同委组织部、委巡察办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科学设置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估内容,对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成效进行评估。评估原则上在巡察整改公开后进行,也可根据工作情况动态开展。对评估发现的突出问题,督促被巡察党组织限期整改。

(八)持续深化巡察整改监督。巡察集中整改期后,持续跟

进开展日常监督,自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之日起3个月内,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报送后续整改进展情况,对已完成的和需长期整改的任务跟踪督导,监督推动被巡察党组织持续推进常态化整改,并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巩固拓展整改成效。

第十六条 纪委监委自收到巡察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3个月内,应按要求向委巡察办反馈处置和办理进展情况,后续情况办结后及时反馈;在巡察集中整改期结束3个月内,应通过委巡察办向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整改监督情况,适时报送后续整改监督情况。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纪委监委对巡察整改监督中发现的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可视情向委巡察办提出常态化“回头看”和全覆盖完成后的集中“回头看”工作建议和重点名单,并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

对于监督发现的突出问题,可视情向委组织部、委巡察办通报,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纪委监委应把巡视巡察整改和整改日常监督等情况,作为研判单位管党治党、政治生态等情况的重要参考,对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可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第十九条 对组织领导巡察整改不力,落实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的,及时约谈提醒;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并追究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条 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街道纪工委监察组开展巡视巡察整改监督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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